中建监协【2018】27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分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要求,更好地服务会员,2017年以来,我协会先后在乌鲁木齐、南京、长沙举办了西北、华东、中南3个片区的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宣讲活动,得到了会员的普遍好评,取得较好的交流效果。同时,应内蒙、山东、河南等地方协会的请求,我协会还对地方协会的培训交流活动给予了必要的指导,推荐了师资。为了进一步扩大为会员提供服务的范围,提高会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服务于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需要,我协会拟与地方和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合作,共同开展监理人员业务宣讲交流活动,具体事宜如下:
一、内容。交流的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监理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专业知识和四新技术应用等方面。地方和行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交流活动。
二、方式。根据开展业务交流活动的需要,我协会与地方和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可采用多种形式的合作方式。
针对发达地区和行业开展的业务交流活动,原则上由地方协会或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主办,我协会予以必要的指导或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帮助。
其他地区和行业开展的业务交流活动,我协会给予大力支持和指导,并负责聘请专家参与活动。经济落后地区开展的业务交流活动,原则上可由我协会统筹安排。
三、费用。针对合作开展的业务交流活动,本着为会员服务的宗旨,我协会不收取任何费用,并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于欠发达地区和行业开展的业务交流活动,我协会将给予费用补助和选派师资。
地方或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开展合作业务交流活动收取费用的,应不以营利为目,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四、其他。我协会与地方和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合作开展的业务交流活动名称为:《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联合XXX省或行业协会开展监理人员业务交流活动》,交流活动的时间原则上一天。
我协会培训部负责具体合作事宜,联系人:姜树青、王慧梅、刘淑同,电话:010-68346982.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