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属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确保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相关检查、抽查工作客观、公正、透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33号)等有关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请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在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相关检查、抽查时应严格遵照执行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确保各项工作监管到位。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28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甘肃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随机抽查机制落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阳光、文明执法,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推广随机抽查工作部署的要求,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创新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建设行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执行涉及规划设计、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园林绿化、房产开发、住房保障、招标投标、造价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的随机抽查、检查事项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工作原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工作要求】随机抽查、检查工作应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建设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六条【平台建设】厅办公室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包括“一单、两库、一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抽查结果公开公示,有关业务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七条 【协调联动】按照抽查事项的数量、范围等的情况,如有必要联合检查的,应联合安监、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二章 “一单两库”的制定发布
第八条【制定依据】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和单位(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权责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厅领导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清单内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清单调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情况,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和单位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厅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名录库】由政策法规处牵头,根据省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检查对象名录库】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市场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依据产业类别由各分管业务处室分别建立建筑类、房地产类、规划设计类、园林绿化类、中介服务类等生产经营主体名录库,经厅领导批准后由政策法规处汇总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予以公布。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的抽取】通过摇号、机选等形式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被检查对象的抽取】通过摇号、机选等形式从公布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选择被检查对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检查对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十五条 【检查内容的抽取】根据抽取被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依据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有重点、有目标的确定抽查内容。
第十六条 【检查组的成立】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由两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人员构成。
第十七条 【不定向和定向抽查】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采取随机摇号方式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名单,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
定向抽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专项检查要求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市场抽查名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
第十八条 【频次和比例】不定项抽查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年不少于4次,其中系统内联合检查不少于一次。年度不定项抽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本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
定向抽查由各业务处室和相关单位自行组织,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应当不低于该定向检查类市场主体总量的10%。对于社会热点问题、政府安排的重点整治行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可以实施100%全面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方式】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二十条 【结果确定】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随机抽查的处罚及结果公开应用
第二十一条 【违法处罚】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结果反馈】各检查主体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结果公开】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建设系统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共享】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和各业务处室、单位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