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发电[2017]22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省建设厅决定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建设厅制定了《甘肃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27日
附件
甘肃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通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用3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使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规划、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工程费用,合理确定工期且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我省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2.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大对企业所属各项目部的巡查、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及项目部其他人员在各自岗位执行国家、地方、行业、企业质量安全生产制度情况。
3.严格落实从业人员责任。强化个人执业管理,落实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规范从业行为,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
4.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应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信息档案内容包括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书等。
5.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坚持查纠并举、查处并重,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持企业与个人责任并重,强化对从业人员执业责任的追究。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予以公示,给予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从业资格证书、一定时间限制从业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对于处罚权限在省建设厅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建议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依法进行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在项目管理等方面给予限制。对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1.提升建筑设计水平。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强化绿色设计监管,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探索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引导激发优秀设计创作和建筑设计人才队伍建设。
2.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完善工程质量管控体系,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全面推进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制度,推进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活动,实施样板引路制度、以点带面、整体推动,督促各方主体完善健全质量管控机制。建立完善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制定并推广应用简洁、适用、易执行的岗位标准化手册,将质量责任落实到人。监督机构要将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与日常监管结合,形成管理合力,逐步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3.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实现安全行为规范化和安全管理标准化,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时、如实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监督机构做好考评,不断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宣贯力度,稳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优先培育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工地”和“样板企业”,充分发挥样板引路作用,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促使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根本转变。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突出的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优先推荐参与评先推优。监督机构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作为日常监管工作重点之一,要将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体系,确保每年新开工项目标准化考评率达到100%。
4.开展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分级监管。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建工〔2016〕418号)文件要求,按照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和施工项目所在地分别进行分级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动态监管体系,确保全省建筑施工项目处于受控状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7年底前制定并出台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管理标准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2018年,将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完成分级管理。
5.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体制建设。强化监管检查,督促相关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检测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及防护用品综合整治,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6.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管控水平。建立施工关键节点风险控制制度,强化工程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施工前的安全条件审查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巡查。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企业质量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责任。
(三)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1.推进信息化技术应用。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进勘察设计文件数字化交付、审查和存档工作。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监管。
2.推广工程建设新技术。加快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的推广应用,大力推广建筑业10项新技术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技术等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工程建设专有技术和工法,以技术进步支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发展。
3.提升减隔震技术水平。推行减隔震技术应用,尤其是隔震技术的应用,加强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管理,建立减隔震装置质量检测制度,提高减隔震工程质量。
(四)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政府监管。完善我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及相关管理制度,从规范建筑市场、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关键环节监管、提高监管水平、推进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入手,以保证工程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提升整体功能和建筑品质为目的,不断强化制度建设,夯实监管基础,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本区域、本行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作用,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范围,确保监管无遗漏、无死角。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对存在弄虚作假送检样品、隐瞒不合格事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依法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并限制其资质增项及升级,对责任人员吊销上岗证书。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监督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数字化监管,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转变质量安全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推进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强化信用约束,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2.加强监督检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大抽查抽测力度,持续深入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工作。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辨识,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专家论证等工作,加强实施过程的管理,尤其是要注意安全措施的针对性、可靠性和计算书的准确性。持续推进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大检查等专项行动,督促整治施工安全隐患,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研究制订治理工作重点,开展质量常见问题治理专项督查,督促落实专项措施。加大对轨道交通工程新开工、风险事故频发以及发生较大事故城市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新建工程抗震设防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减隔震工程。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绿色建筑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3.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改善基层质量安全监管条件和工作环境,加大开展监管工作所需装备和设施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监督机构人员和经费。省建设厅将定期开展对监督机构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情况的督查。推进监管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完善监督层级考核机制,落实监管责任,督促各市州监督机构进一步提高层级监督指导力度,尤其对力量薄弱的县区加强指导和帮助,切实全面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质量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以及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水平,有效开展对作业人员的质量安全培训工作,提升其质量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7年4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提升行动。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17年4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二)组织实施(2017年4月—2019年12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州、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抽查抽测的基础上,每半年对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省建设厅每半年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提升行动督导检查,并定期通报各市州开展提升行动的进展情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组织的全国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以督查、检查促进提升行动目标的完成,全面提升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三)总结分析(2020年1月-2020年2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分析问题及原因,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和建议,及时将提升行动的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同时,要对提升行动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四、保障措施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由专人负责。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宣传,在门户网站上开辟专栏,动态报道提升行动的开展情况,定期向省建设厅报送工作动态、查处情况;开设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
(三)严格追究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的曝光力度,省建设厅将对查处、曝光不力的地方进行约谈、通报;对工作不力的个人,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