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建工〔2018〕330号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施工现场措施项目费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使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设单位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建设单位可不再另设专用账户或第三方监管账户存储安全文明施工费,但必须在办理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资金到位、及时拨付、专款专用的承诺书报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规定。
二、施工单位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到位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费率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和项目组成,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申领拨付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符合要求后,报建设单位拨付。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并对分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监理单位、监督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情况、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的现场监理,发现建设单位未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或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应立即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整改;对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结果无法达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将建设、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使用等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于建设单位不履行安全文明施工费承诺书、未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施工单位擅自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本地区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在本地区进行通报,给有关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工〔2010〕621号)文件中,除本通知涉及调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外,其他规定按原文件继续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