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工〔2018〕411号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全省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促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结合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安排部署,决定从9月份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及到岗履职情况;
(三)生产设备的日常运转管理情况;
(四)企业对原材料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控制情况;
(五)企业专项试验室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六)生产现场原材料及混凝土产品的质量情况;
(七)技术质量资料档案建立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预拌混凝土》(GB/T14902)等国家、行业及省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及规定等。
四、检查方式
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现场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搅拌系统、专项试验室的运行情况,查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相关文件资料及记录,对生产场地原材料进行随机抽测,对混凝土成品进行留样检测,对混凝土试块随机进行抽样检测。
五、检查安排
(一)企业自查(9月1日-9月20日):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根据通知要求,对本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自查情况要形成记录以备查阅。
(二)市州检查(9月1日-10月20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对本区域内的所有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建设厅。市州检查情况报告应对本地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重点,同时结合实际对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省厅督查(9月1日-10月31日):在企业自查自纠、市州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省建设厅将组成督查组对全省各地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各地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随机进行抽查。
六、检查结果的处理
本次专项质量监督检查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评价采用总分100分的评分制,评分标准见附件《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评价表》。对于检查得分70分及以上的企业,评价为合格;检查得分在60分至70分(不含70分)的企业,评价为基本合格;对于得分在60分以下的生产企业,评价为不合格。
检查发现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过程存在质量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质量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产品生产质量的,以及检查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应责令暂时停止生产,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成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人个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应当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立即改正(包含暂时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不合格且已供应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使用的,应追溯至施工现场并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对相应部位的混凝土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省建设厅将对本次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
七、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结合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围绕预拌混凝土检查工作,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意识。
(二)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检查有关事宜,并于2018年9月15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省安质局。
联系人:张敬仲
联系电话:0931-8464886(传真)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