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工〔2018〕495号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1号)和《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甘建设〔2005〕402号)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资质审批办理流程,严格落实“减证便民”要求,现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延期换证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用章”制作使用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报
(一)为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做好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最大程度利企便民,提高办事效率,即日起取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新报、升级、增项、延期)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签章环节。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测机构的动态管理,切实打造便利、公平的市场环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惩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情况及时书面报送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处罚权限在省建设厅的,要及时报送书面处罚建议,并附调查证据及相关资料,省建设厅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省建设厅将结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必要时向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征询相关情况。
二、检测机构资质延期换证
(一)延期换证对象
持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3年有效期即将期满需继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
(二)延期换证基本条件
检测机构资质延期换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将继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在有效期满前提出延期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2.检测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无下列行为之一: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转包检测业务;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4)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使事故损失扩大;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三)延期换证应提交的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延期换证应提交《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换证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含已做变更的变更栏);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和附表复印件;
4.检测机构法人代表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复印件;
5.资质标准规定的注册工程师、专业技术及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身份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复印件。
(四)延期换证申报程序
本次延期换证采用网上申报审核并提交书面资料的形式。
1.各申报单位使用企业平台身份识别锁,通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 www.gsjs.gansu.gov.cn),进入安质局子站业务系统填报资料进行网上申请。
2.网上审核通过后提交书面资料,其中延期换证申请表1式2份,相关附件资料单独装订成册1式1份,均采用A4纸,复印件上应加盖单位公章。相关证书原件当场审核后退回,原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原则上一并交回,暂不能交回的,应单独准备全套复印件1份。
3.对审查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条件的,审批通过后换发资质证书。
(五)工作要求
1.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提交申报资料,以将书面资料提交到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的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2.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延期换证,原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3.各检测机构必须如实提供资质证书延期申请资料,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其它
本通知发文之日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换证的通知》(甘建工〔2012〕703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专项试验室资质延期换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建工〔2016〕131号)同时废止。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用章制作及使用
(一)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所有检测机构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用章”(以下简称“检测专用章”)不再统一委托制作并留取印鉴,请取得资质的各检测机构按照附件2新版检测专用章的格式、内容及尺寸要求自行委托制作。
(二)各检测机构原有检测专用章尚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至2019年7月底,期间,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满的随资质延期换证陆续更换启用新版检测专用章,自2019年8月1日起,取得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全部启用新版检测专用章。
(三)新版检测专用章的印模颜色为红色,内容中的机构名称、证书编号、有效期应与省建设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相一致。
(四)检测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刻制1-3枚检测专用章,印章编号应清晰,印鉴应做好存档。
(五)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专用章管理制度,对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联系电话:0931-8465586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