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建〔2018〕624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61.178.32.163:84/GSJZJGweb/index.aspx?tabid=1)“企业维护平台”报送基本信息,对外统一公开,供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参考。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营业执照、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他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注册证、职称证、社保关系、劳动合同等个人信息;
(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业绩信息;
(四)省外进甘招标代理机构除报送(一)、(二)、(三)信息外,还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报送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甘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五)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弄虚作假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推送至“平台”对社会公布。
三、报送信息发生变更时,招标代理机构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四、鼓励招标代理机构采用项目组及项目负责人委托制度。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项目组至少配备2名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的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委托,一个工程项目只能委托一名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
五、在本省承揽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拥有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投标程序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六、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加快推进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七、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的招投标投诉举报,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市场秩序。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