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质〔2019〕235号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检测机构:
近期,我厅对《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甘建设〔2005〕402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建质〔2019〕225号)。为了做好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和延期新旧规定过渡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自2019年5月9日起按《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甘建质〔2019〕168号)要求的条件申报和延期。
二、对2019年5月9日至9月30日期间到期的检测机构资质及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延至2019年9月30日。在此期间,相关检测机构需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完善相应条件后申请延期。
三、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附件2中的边远县(区),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中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三、四、五类区范围执行。
四、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检测机构做好新旧规定过渡期间资质申报衔接工作;有关检测机构要按新修订规定标准和检测人员考核有关要求做好组织报名培训取证工作,保证检测机构资质按新规定申报和延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说明:申报申明.doc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