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设〔2019〕24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保证相关工作扎实开展、稳步推进,现就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县(区)住建部门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相关政策没有出台前,继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建设〔2019〕173号)要求,严格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相关工作。在承接过程中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要求,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完成和后续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各市(州)、县(区)住建部门在现阶段,要切实做好消防救援机构已受理外的本地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受理工作和与职责相关的消防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在住建部有关规定及制度出台前,要积极沟通交流,按消防救援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流程、结合实际受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工作,必要时邀请消防救援机构派员协助。在信息系统未共享与建立前,应以纸质材料进行受理流转程序,确保在住建部有关规定及制度出台前“工作不间断、标准不降低。”
三、各市(州)、县(区)住建部门要在现有移交承接的基础上,主动担当作为,就目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统筹组织资源,拿出过硬举措和办法,及时解决疏通工作中的难点、堵点。各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的文件一并抄报我厅勘察设计监管处。同时,各地应针对本地区消防工作进展情况坚持目前的每半月报送制度,按时报我厅勘察设计监管处。各地要积极与机构编制部门协调对接,切实落实好职责承接所需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分工,保障好满足本地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防止出现“无人接、无人管”的乱象。
联系人:李江尧
电 话:0931-8929733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