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函〔2020〕91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稳步提升入库数据质量,有力维护企业和从业人员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的通知》(甘建函(2017)37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简称“监管系统”)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市州管理权限,加大省市联动监管力度
为进一步加大市州监管力度,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形成省市联动监管合力,“监管系统”将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身份识别锁信息进行梳理,同时进一步放宽市州相应管理人员对企业人员信息监管方面的管理权限。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人员身份识别锁信息表》,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对使用“监管系统”管理人员身份识别锁信息和管理权限进行梳理,于2020年7月1日前将梳理情况报送省厅建管处进行统一调整。
二、全面梳理系统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调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建建(2020)66号)要求,各相关企业要在2020年7月1日前对“监管系统”中的企业基础信息、人员信息、项目信息等数据进行梳理和补充完善,及时纠正“不完善、不准确、不规范”的信息数据,有效杜绝虚假信息入库,并及时对动态变化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录入。企业要对填报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因录入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而影响投标和施工活动的,由企业自行承担后果。
三、逐步优化系统功能,积极推进信息规范管理
(一)为有效杜绝企业长期无效占用非本单位人员信息的问题,自2020年7月1日起,“监管系统”取消系统人员“未入库”功能,对当前已处于“未入库”状态的本省施工人员信息进行释放。企业进行人员添加后,如未发起入库申请,则不占用该人员信息。对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的单位,录入人员信息不再在“监管系统”中保留,资质审核通过后信息自动入库。
(二)为进一步简化企业填报投标项目信息的程序,实现招投标项目名称的统一性,自2020年7月1日起,“监管系统”将优化《工程投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填报方式。各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获取招标信息后,要在“监管系统”及时填报招标项目工程名称等相关信息;各相关企业要在“企业投标备案办理”中选择相应项目后对《工程投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进行完善。各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及时在“监管系统”中对公开招标和非国有资金投资直接发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息进行完善,同时发放中标通知书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备案表,系统将自动对项目中标信息和备案信息在“甘肃省住房城乡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布。
四、加强适时动态监管,积极做好信访投诉办理工作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管系统”适时动态监管作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市场行为,要对“监管系统”中基础信息、工程项目信息等进行全面核查,及时清理虚假信息数据并对相关企业记录不良行为,对失信企业和个人采取联合惩戒,按照相关规定限制建筑市场行为。
(二)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因本地区建筑业企业锁定人员信息形成的信访投诉处置力度,督促企业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信访投诉的处置工作。
五、扎实推进专项治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结合住建部《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要求,近期“监管系统”将对工程项目信息开展专项治理,治理后的工程项目信息将在“甘肃省住房城乡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投诉渠道,对经查实向“监管系统”报送虚假工程项目数据的建筑市场主体,计入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相关信息审核部门和信息审核人,我厅将进行通报,对于多次发生或情节严重的,将暂停该地区的工程项目录入权限,直至整改完成。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