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函〔2020〕11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矿区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做好“六稳”“六保”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精神,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6日前,省、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省、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系统里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等活动。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