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中遵照执行。深度超过5m(含5 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应有论证。1.2 挖、运、填土机械进退场前,应察看行驶道路上的架空线路、桥梁、涵洞、便桥、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确认安全。必要时应对道路上的设施、地下构筑物等进行验算,确认安全。当危及其安全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验收合格形成文件后,方可通行。轮式机械在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1.3 在城区、居民区、乡镇、村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道路、公路及其附近等人员活动和出行的地方施工时,沟槽、基坑外侧必须设围挡和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处尚须加设警示灯。1.4 测量钉桩、坑探时,不得影响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安全运行。1.5 施工现场的坑、井必须加盖或设围挡、护栏,并由专人检查确认安全。设围挡、护栏时应设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必须加设警示灯。1.6 沟槽、基坑穿越道路时,开工前应制定交通疏导方案,并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中应在社会道路与施工区域之间设围挡和安全标志,并设专人疏导交通。需设临时交通便线、便桥时,应设专人经常维护,保持完好。1.7 施工中,沟槽、基坑应设安全梯或人行土坡道。严禁攀登撑木、土壁上下。安全梯、人行土坡道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其间距不宜大于50m。1.8 施工中需设置行车土坡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坡道宽应大于运输车辆宽度加1.0m;纵坡不宜陡于1:6。(2)坡道两侧边坡应采取稳固措施。(3)施工中应采取防扬尘措施。1.9 使用平板拖车运输大型施工机械应遵守下列规定:(1)运输前应根据机械质量、结构形式、运输环境等选择平板拖车,并制订运输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运输超限机械时,应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超高机械应有专人监管,并派电工随带工具保护途中电力架空线路,保持运行安全。(3)装卸机械搭设的跳板应坚固。跳板与地面夹角:装卸挖掘机、压路机不得大于15°,装卸履带式推土机不得大于25°。(4)作业中尚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2.1土方开挖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交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施工中涉及的各类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现状及其保护方法。(2)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2.2 开挖前应对地上障碍物妥善处理,对地下管线应按规定进行拆改或做出标记。2.3 沟槽、基坑底部开挖宽度应满足施工安全的要求。2.4 地层中有水时,应先将水位降至沟槽、基坑底设计高程50cm以下,方可开挖。2.6 挖土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的断面开挖。当土质发生变化边坡可能失稳时,必须采取保护边坡稳定的措施后,方可继续开挖。2.7 开挖土方不得扰动天然地基。由于条件限制,施工中可能发生扰动时,应在开挖前与设计、建设(监理)单位研究处理措施,并按设计规定处理。
2.8在天然湿度的土质地区,地下水位低于开挖基面50cm以下,可开直槽,不设支撑,但槽深不得超过下表的规定:湿软亚砂、亚粘土:0.80m;亚砂、亚粘土:1.25m;粘土:1.50;坚实的粘土或干黄土:2.00m;注:直槽应根据土质情况设坡度,且不得陡于1:0.05。
2.9 当沟槽、基坑邻近建(构)筑物时,应在施工前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验算,确认符合安全要求。需加固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2.10 在变压器等供电设施附近挖土应遵守供电管理单位的规定。2.11 开挖中对沟槽、基坑影响范围内的已建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2.12 在有支护的沟槽、基坑内挖土时,应采取防止碰撞支护的措施。2.13 施工中发现危险物、文物和其他不明物时,必须停止作业,保护现场,不得随意搬动、敲击,并按有关安全规定办理。2.14 作业间歇时,严禁施工人员在沟槽、基坑内休息。2.15 采用混凝土灌注桩、碎石压浆桩、旋喷桩等结构支护的沟槽或基坑,应先支护,待支护结构达到设计规定强度后方可开挖。2.16 挖除旧道路结构应遵守下列规定:(1)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2)使用风钻作业时,空压机操作工应服从风钻操作工的指令。(3)挖出的道路残渣应及时清理出场。2.17 挖掘机挖土应遵守下列规定:(1)严禁挖掘机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挖土,需在线路一侧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确认现场符合有关安全规定。(2)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人工开挖,严禁机械开挖,并约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3)在各类管道1m范围内应人工开挖,不得机械开挖,并宜约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4)挖土时应设专人指挥。2.18 使用推土机推土应遵守下列规定:(1)在深沟槽、基坑或陡坡地区推土时,应有专人指挥,垂直边坡高度不得大于2m。(2)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地区作业时,前后距离应大于8m,左右相距应大于1.5m。2.19 人工挖槽应遵守下列规定:(1)槽深超过2.5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宜大于2m。(2)多层沟槽的层间平台宽度,未设支撑的槽与直槽之间不得小于80cm,安装井点时不得小于1.5m,其他情况不得小于50cm。(3)操作人员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间距不得小于2m,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m。(4)层间平台应随时清理,并检查边坡,确认稳定。2.20 人工挖沟槽、基坑土方,采用起重机吊运土方时,现场自制与使用装土容器、吊装作业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3.1堆土应避开房屋、围墙等建(构)筑物墙体,当需靠其墙体堆土时,应依墙体状况、堆土高度等对墙体进行验算,确认安全。3.2 堆土不得掩埋消火栓、检查井、闸室、地下管道等设施,并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和维护。3.3 电力架空线路、变压器等供电设施下方,不得堆土。3.4 沟槽旁堆土,堆土距槽边不得小于1m,高度不得大于1.5m。3.5 土方运输穿越桥涵、架空管道、架空线路的净空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遇电力架空线路时,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运输前,应现场踏勘,确认安全。3.6 土方运输中,遇机械、车辆、作业人员繁忙和道路较狭窄路段,应设专人指挥交通,确保安全。3.7 存土场应遵守下列规定:(1)存土场应避开建(构)筑物、围墙和电力架空线路等。(2)存土高度不得超过地下管道、构筑物的承载能力,且不得妨碍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等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不得遮压和损坏各类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3)存土场不得有积水。(4)存土场周围应设护栏,并设安全标志,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5)现场应设专人指挥机械、车辆。3.8 弃土场的堆土应及时整平。作业时尚应遵守本细则第3.7款有关规定。3.9 自卸汽车运土应遵守下列规定:(1)装卸土方应设专人指挥。(2)严禁车辆运土时车厢内载人。(3)车辆在槽、坑边卸土时,汽车轮胎与槽壁边缘的距离应根据运土车辆荷载、土质、槽深和槽壁支护状况而定,且不得小于1.5m。严禁在斜坡侧向倾卸。3.12 使用轮胎式装载机装土应遵守下列规定:(1)作业区内不得有障碍物和非作业人员。(2)机械行驶时,机上除规定的操作人员外禁止乘其他人员,严禁铲斗乘人。(3)铲斗不得在驾驶室上方越过。驾驶室内不得有人。3.13 使用推土机配合作业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4.1设计文件未规定管道交叉处理时,应建议设计单位根据管道交叉的实勘资料,对管道交叉部位的加固补充设计。4.2 管道加固措施应征得管理单位的签认。重要的管道加固,作业时应邀请管理单位现场监护。4.4 拆除加固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1)拆除吊架前,应邀请管理单位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被悬吊管道下方支垫牢固,符合要求并形成文件。(2)吊架拆除后,管道下的空间,应及时回填夯实。5.1管道胸腔或构筑物肥槽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渠顶部为预制盖板时,必须待盖板安装完成,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回填。(2)管道或构筑物的预留孔,必须封堵严密,并达规定强度。(3)需闭水试验的管道,应在闭水试验完成,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4)需做水压试验的管道,试验前应将管道接口以外的胸腔部位回填。(5)填土前应检查沟槽、基坑的边坡,确认边坡稳定方可回填;发现有坍塌危险时,必须先进行处理,确认稳定后方可回填。(6)水池满水试验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7)沟槽、基坑内有积水时,应将积水排除。5.2 采用降水措施的沟槽、基坑,回填时排降水不得中断,应保持地下水动水位在槽底0.5m以下。5.3 有支撑的沟槽、基坑,还土时必须保持支撑的安全和稳定。严禁砸碰支撑结构。5.4 管道、管渠两侧和井、室四周应对称分层回填,还土高差不得大于30cm;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用机械碾压。5.6 向槽、坑内卸土时,应设专人指挥,槽、坑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带。5.7 采用自卸汽车、机动翻斗车向槽、坑内卸土时,车辆与槽、坑边的距离应据土质、槽(坑)深而定,且不得小于1.5m;车轮应挡掩牢固。5.8 用手推车向槽、坑内卸土时,槽边应挡掩牢固,严禁撒把倒土。5.9 采用推土机向槽、坑内送土应遵守下列规定:(1)向沟槽、基坑内推土时,应设专人指挥。(2)作业中尚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5.10 采用装载机向沟内卸土时,装载机前轮与槽、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2.0m,轮胎必须挡掩牢固。5.11 使用蛙式夯实机和振动冲击夯夯实土方时,电气接线与拆卸必须由电工负责,并遵守有关安全规定。5.12 使用静作用压路机压实回填土,应遵守下列规定:(1)压路机作业应设专人指挥。(2)机械不得停置于土路边缘、斜坡上和妨碍交通的地方。(3)作业中尚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5.13 采用重型压实机械和振动压路机压实,或较重的车辆在回填土上行驶时,管道或管渠顶部以上,应有一定厚度的压实回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