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消〔2021〕140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抽查情况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各市(州)消防救援支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实现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现就做好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信息共享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共享相关信息
各市(州)、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及我省《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含装修工程平面)、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各市(州)住建部门要加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信息化建设,信息平台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开设专用查阅账号。在信息化平台运行之前,自事项办结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在信息化平台运行后,消防救援机构可通过信息平台以自行查阅的方式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强工作交流协作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交流和协作,各自确定联络人员,及时联系解决信息共享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事项可通过会议方式研究解决。住建部门依职责参与建设工程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在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即进行施工或投入使用的,依职责进行处理的同时,应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函告同级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应依法查处,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双方共同研究解决。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在做好本部门相关工作的同时,要督促辖区县(市、区)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要求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二)各地住建部门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自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以来,办理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项目信息按要求共享给同级消防救援机构。7月1日起,信息共享工作实现常态化。消防救援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共享配合工作。
(三)各市(州)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分别向省住建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报送本市(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信息共享工作开展情况及确定的联络人员名单。
联系方式:
省住建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处 孙志强 0931-8929565
省消防救援总队 任致敏 0931-5150083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