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质〔2021〕303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建交通局、甘肃矿区建设局: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统一和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动态保持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施工安全制度和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事故项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复核检查职责分工
各市级住建部门或市级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项目发生事故的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复核,对在本辖区项目发生事故的注册地在外省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对在外省工程项目发生事故的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复核。对于大型国有企业、群死群伤事故施工企业及其他特殊情况,省住建厅可以直接进行复核或检查,对市级住建部门复核结果存疑的情况,省住建厅可以进行提级复查。
二、复核检查形式
本辖区内事故发生后或接到外省事故情况通报后,市级住建部门或市级安全监督机构应立即组织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企业)进行复核或检查,于7个工作日内复核检查完毕并书面报告我厅。复核检查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人,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复核检查要侧重于企业安全制度措施建立落实情况、事故项目安全管理及现场安全条件情况,要通过复印件、照片、视频等形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三、复核检查内容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重点核查企业项目是否建立、执行各级各岗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具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要重点核查企业项目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编制安全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管理使用安全资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重点核查是否设置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组建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规定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要重点核查企业项目安管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到岗履职。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要重点核查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到岗履职。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要重点核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严格实行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专题安全教育和其他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要重点核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规定,全面核查文明施工、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基坑工程、模板支架、高处作业、施工用电、起重机械、起重吊装、施工机具等方面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要重点核查企业项目是否建立、执行职业防治措施制度,按规定足额配备和按要求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防滑鞋、护目镜、防护服、防毒面具、有毒气体检测设备等。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要重点核查企业项目是否严格落实危大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查、论证、交底、执行、验收制度。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要重点核查企业项目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备,按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要重点核查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实情况。
四、结果处理
各市级住建部门要认真做好对本辖区事故企业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检查工作,及时将复核检查结果报我厅(含附件1、附件2),附具相关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本省企业我厅将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吊销等处罚,对外省企业我厅将及时通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建部门处理。对复核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住建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工作权限,责令和跟踪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处理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切实保障施工安全。
五、工作要求
各地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条件复核检查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安全发展理念,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思想,充分发挥复核检查在事故项目企业动态管理、专项管理和责任追究方面的重要作用,严格按规定进行复核检查,对不具备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厅实施处罚或处理。对复核检查宽松软,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我厅将进行警示约谈和全省通报。
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各级住建部门、有关单位及人员如有任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厅质安处反馈(联系方式0931-8929759),我厅将综合考虑及时进行修订。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复核表
2.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27日